【用戶】秋天裡的一條蟲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六十一條: 雇主對於堆積於倉庫、露存場等之物料集合體之物料積垛作業,應依左列規定: 一、 如作業地點高差在一.五公尺以上時,應設置使從事作業之勞工能安全上 下之設備。但如使用該積垛即能安全上下者,不在此限。 二、 作業地點高差在二.五公尺以上時,除前款規定外,並應指定專人採取左列措施: (一) 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並指揮作業。 (二) 檢點工具、器具,並除去不良品。 (三) 應指示通行於該作業場所之勞工有關安全事項。 (四) 從事拆垛時,應確認積垛確無倒塌之危險後,始得指示作業。 (五) 其他監督作業情形。
【用戶】Yu Lun Huang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一、如作業地點高差在一.五公尺以上時,應設置使從事作業之勞工能安全上下之設備。但如使用該積垛即能安全上下者,不在此限。二、作業地點高差在二.五公尺以上時,除前款規定外,並應指定專人
【用戶】wen yu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61條:雇主對於堆積於倉庫、露存場等之物料集合體之物料積垛作業,應依下列規定:一、如作業地點高差在一.五公尺以上時,應設置使從事作業之勞工能安全上下之設備。但如使用該積垛即能安全上下者,不在此限。二、作業地點高差在二.五公尺以上時,除前款規定外,並應指定專人採取下列措施:(一)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並指揮作業。(二)檢點工具、器具,並除去不良品。(三)應指示通行於該作業場所之勞工有關安全事項。(四)從事拆垛時,應確認積垛確無倒塌之危險後,始得指示作業。(五)其他監督作業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