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莉莉】評論
簽稿併陳多用於有時效性的公文
【Samhao Chiu】評論
公務人員擬在職進修,應簽請核准。公務人員申請自願退休,應簽請核准
【Zhli Lin】評論
何謂「簽」、「先簽後稿」、「簽稿併陳」及「以稿代簽」?說明:(一)、「簽」係指依案情需要提出具體處理意見或解決問題之方案簽請核示。簽應依「主旨」、「說明」、「擬辦」3段式辦理。案情簡單之「簽」,可使用便箋,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二)、「先簽後稿」指案情內容複雜,必須先行簽准後再辦稿之案件。例如:1、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2、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3、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4、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5、重要人事案件。6、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三)、「簽稿併陳」指簽及稿二者均需經由首長核准始得發文,可將簽與稿一併陳核。例如:1、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2、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3、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四)、「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可「以稿代簽」。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簡單而言簽: 報告老大有什麼事(主旨 說明) 及小弟我覺得可以怎麼做(擬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