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宜文】評論
(A)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4項: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B)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不受憲法第43條之限制(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C)憲法第39條;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D)憲法第42條:總統依法授予榮典。
【Allen】評論
不是需要立法院追認,為何說無須依立法院所制定之法律
【derek801204】評論
沒有緊急命令法這玩意兒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緊急命令不是依法律制定,無須依立法院所制定之法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