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有關租賃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不得取回之
(B)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
(C)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D)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嘟比的姊姊】評論

第 432 條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嘟比的姊姊】評論

第 434 條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嘟比的姊姊】評論

第 444 條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嘟比的姊姊】評論

第 432 條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嘟比的姊姊】評論

第 434 條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嘟比的姊姊】評論

第 444 條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