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蕭鉛筆(坐四望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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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邱亥子 國二上 (2015/12/18 18:29) 63 第 11-1 條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 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 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 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線上測驗: /item-16+%E5%80%98%E4%BC%81%E6%A5%AD%E7%B6%93%E7%87%9F%E8%80%85%E8%88%87%E6%B6%88%E8%B2%BB%E8%80%85%E8%A8%82%E7%AB%8B%E5%AE%9A%E5%9E%8B%E5%8C%96%E5%A5%91%E7%B4%84%E5%89%8D%EF%BC%8C%E6%9C%AA%E7%B5%A6%E4%BA%88%E6%B6%88%E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