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有關民法第 188 條僱用人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僱用人無論如何均不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B)須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C)僱用人對受僱人並無求償權
(D)僱用人舉證證明自己選任監督無過失,亦不得免責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60677
統計:A(10),B(661),C(5),D(9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衡平責任

用户評論

【用戶】Chia Hui Huan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第 188 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推定過失)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衡平責任)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