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ric 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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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原住民身分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 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 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 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 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