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讓知識流通,拒絕販賣解答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法規修改 B、D 都錯第15條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n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n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n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n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n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第18條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n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n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n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n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