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len Wu】評論
(A)總統是負責處理對外關係的主要官員。他任命駐外大使、公使和領事(須經參議院認可),接見外國大使及公務人員。總統有權與外國締結條約,但須經參議院2/3多數票的批准;而總統與外國簽訂的一切行政協定,卻不需經參議院的同意。所以,總統往往以簽定行政協定來代替締結條約。(B)口袋否決:美國國會通過之法案需總統簽署公布才具法律效力,然總統依法有權行使否決權,不簽署法案連同異議書退回原提案議院復議,但國會也有權反否決,若參眾兩院各達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再次表決通過的話,總統就得簽署公布施行此法案。如法案送達後十天內總統未簽署也未退回原提案院,法案將自動生效。惟有當法案送達總統後,國會即於十日內休會,總統未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