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2. 關於法院判決書之記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簡易訴訟事件,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捨棄上訴權者,法院得於判決書僅記載主文
(B)小額訴訟事件,法院之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加記理由要領
(C)通常訴訟事件,法院無須將其得心證之理由記明於判決書
(D)簡易訴訟事件,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法院宣示判決時,履行判決所命之給付,法院得於判決書僅記載主文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78947
統計:A(17),B(12),C(129),D(20),E(0)
用户評論
【吳小芳】評論
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