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繳稅額個人在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提供相當擔保
(B)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每期以 1 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繳稅款,最長以36期為限
(C)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不適用關於加計利息之規定
(D)擔保品之範圍限制為上市股票按八折計算、黃金按九折計算、公債按面額計算、銀行存款按本息計算、及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土地、房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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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題海一滴水】評論
D》本法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下列擔保品:一、黃金,按九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二、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三、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四、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銀行是本金,非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