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善宗】評論
預備付款人為匯票獨有,由發票人或背書人指定之第二付款人,且限付款地之人,擔當付款人則不限付款地之人。
【Ming Wen Chen】評論
B和C哪錯
【Aaron Aribuda】評論
(D) 第 26 條發票人得於付款人外,記載一人為擔當付款人。發票人亦得於付款人外,記載在付款地之一人為預備付款人。(C)第 53 條執票人於到期日前得行使追索權時,匯票上指定有預備付款人者,得請求其為參加承兌。第 56 條執票人允許參加承兌後,不得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所以執票人不得行使追索權的原因可能是因為已經允許參加承兌,而不是被預備付款人限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