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票據法關於預備付款人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發票人及背書人均得為預備付款人之記載
(B)預備付款人於付款人拒絕承兌時,一定要承兌
(C)預備付款人有記載時,執票人即不得行使期前追索權
(D)預備付款人得非住於付款地之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74227
統計:A(46),B(5),C(22),D(8),E(0)

用户評論

蘇善宗】評論

預備付款人為匯票獨有,由發票人或背書人指定之第二付款人,且限付款地之人,擔當付款人則不限付款地之人。

Ming Wen Chen】評論

B和C哪錯

Aaron Aribuda】評論

(D) 第 26 條發票人得於付款人外,記載一人為擔當付款人。發票人亦得於付款人外,記載在付款地之一人為預備付款人。(C)第 53 條執票人於到期日前得行使追索權時,匯票上指定有預備付款人者,得請求其為參加承兌。第 56 條執票人允許參加承兌後,不得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所以執票人不得行使追索權的原因可能是因為已經允許參加承兌,而不是被預備付款人限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