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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50萬元之技術服務採 購,應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A)O(B)X
問題詳情
707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50萬元之技術服務採
購,應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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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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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 採「限制性招標」邀請廠商進行議、比價者,需事先建立合格廠商 名單。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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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廠商應記 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憑證並應經會計師簽證,並應於契約訂明 成本上限及逾上限時之處理。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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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 公營事業向其他公營事業採購公告金額以上房地產為法定得免辦理 公開徵求之情形之一。 (A)O(B)X
710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藝文採購,不得依「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 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A)O(B)X
711 機關辦理採購,屬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 標的之部分,其預估金額達採購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分別辦理 採購確有重大困難之虞,必須與其他部分合併採購者,得依採購法 第22條第
712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廠商 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憑證應經會計師簽證方有效。 (A)O(B)X
713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其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公費之金額 應為定額,且不得超過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三 十。 (A)O(B)X
714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設計,其評選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載 明住民參與、性別、身心障礙、高齡、兒童等使用者友善環境等之 說明。 (A)O(B)X
715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藝文採購,應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 款規定辦理。 (A)O(B)X
716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藝文採購,非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 款辦理者,得準用依該款訂定之辦法之規定。 (A)O(B)X
717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與評選資訊服務優勝廠商之議 價及決標,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抽籤決定議價 順序。 (A)O(B)X
718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非採固定價格或費率)與評選 資訊服務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於招標文件載明如有2家以上廠 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A)O(B)X
719 機關委託廠商從事軟體開發,為資訊服務採購,其委託對象之選 定,適用採購法。 (A)O(B)X
720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工程採購中 之設備採購項目,如包括辦公設備、傢俱設備等現有成品之財物, 而無設計及監造之事實者,於招標文件載明不納入「建造費用」計 算服務費用
721 廠商承辦專案管理技術服務,其專案管理人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為 該廠商之專任職員。 (A)O(B)X
722 廠商承辦專案管理技術服務,其專案管理人員至少應有二分之一為 該廠商之專任職員。 (A)O(B)X
723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應先審查資格文 件,資格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另機關應 於審查結果完成後儘速通知各該廠商,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30 日。 (
724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應先審查資格文 件,資格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另機關應 於審查結果完成後儘速通知各該廠商,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10 日。 (
725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依法應由雇主負 擔之勞工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 工退休金,由機關定額給付。 (A)O(B)X
726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依法應由雇主負 擔之勞工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 工退休金,由機關核實給付。 (A)O(B)X
727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非經常性給與 之獎金,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 率及給付條件,無須檢據核銷。 (A)O(B)X
728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非經常性給與 之獎金,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 率及給付條件,檢據核銷。 (A)O(B)X
729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其係依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1項為建立合格 廠商名單而預先辦理資格審查者,廠商所遞送之資格文件,未訂開 標時間地點,其拆封審查,雖得無政府採購法開標及監辦程序之適 用,但資
730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其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所建立之合格廠商名 單,有效期未逾3年者,且已於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載明不再公告 辦理資格審查者,於有效期內得免逐年公告。但仍應逐年檢討修正 該名單。 (
731 機關於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發現名單內之廠商有不符合原定資格 條件之情形者,應逕將其自合格廠商名單中刪除,並依採購法第 101條及第102條規定辦理。 (A)O(B)X
732 機關於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發現名單內之廠商有不符合原定資格 條件之情形者,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廠商逾期未提出合理 說明者,機關應將其自合格廠商名單中刪除。 (A)O(B)X
733 鑑於公告金額以上之勞務採購,不符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1項建立 合格廠商名單辦理採購之特性,故不得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 理。 (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