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度裁字第 3600 號裁定稱:「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業經司法院釋字第 382 號解釋在案。是以公立學校聘用教育從事學術研究、教育工作,實具有公法法律關係之性質,公立學校教師之法律地位應等同公務人員,與公立學校自具有公法上勤務關係,為特別權力關係之範疇。從而教師對公立學校之措施,如有不服,得否提起行政訴訟,依上述說明,自應以該措施是否足以影響其教師身分,或是否對其有重大影響以為斷;苟該措施並未影響其教師身分,或未發生重大影響者,則應認屬公立學校內部之管理行為,而非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自不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請依大法官相關解釋之精神,論述最高行政法院此一裁定是否合憲?(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0),C(0),D(19),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