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sa Hsiao】評論
直接強制:係以實力加諸義務人隻身體或財務=,使其直接實現所命義務之內容。行政執行法第32條規定: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一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間接強制:行政執行法28條1項規定,間接強制方法有兩種,機綁上選擇何種手段已達成目的,屬機關之行政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