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 Hsu】評論
應更正為A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A
【hoomyy】評論
2.原係中長期放款者,其分期償還期限以原殘餘年限之二倍為限n ,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於原殘餘年限內其分期償還之部分不n 得低於積欠本息百分之三十。若中長期放款已無殘餘年限或殘餘n 年限之二倍未滿五年者,分期償還期限得延長為五年,但以每年n 償還本息在百分之十以上者為原則。 (法條是寫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