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農會之選舉,有交付財物予有選舉權之人,約定其不行使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其刑罰為
(A)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B)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C)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D)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63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nomi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D)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規名稱: 農會法第 47-1 條1.農會之選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一、有選舉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二、對於有選舉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三、對於候選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四、候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2.犯前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或犯罪所得,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