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5條Ⅰ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Ⅱ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Ⅲ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Ⅳ前三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土地稅法第42條Ⅰ土地交換,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Ⅱ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Ⅲ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Ⅳ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Ⅴ前三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