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uan Pei Ru】評論
好奇怪我看到的題目是:甲與乙為同一棟大樓住戶,甲因住家用具未妥善固定,因而掉落打傷住在樓下的乙,引起雙方糾紛與爭執,為避免訴訟之累,雙方可到具有公信力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請問:調解委員會設置於下列那一機關內?(A)警察局 (B)地方法院 (C)村里民大會 (D)鄉鎮、市區公所答案是D跟討論串內容不一樣耶~@@
【Show】評論
請問 那怎麼有分 申訴 ? 消費服務中心?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 又有直轄市或縣 (市)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
【林永泰】評論
申訴 ? 消費問題
【Damaris】評論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 條 鄉、鎮、市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調解事件:一、民事事件。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第 2 條 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組織之,並互選一人為主席。鄉、鎮、市行政區域遼闊、人口眾多或事務較繁者,其委員名額得由縣政府酌增之。但最多不得超過二十五人。第 3 條 調解委員會委員 (以下簡稱調解委員) ,由鄉、鎮、市長遴選鄉、鎮、市內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提出加倍人數後,並將其姓名、學歷及經歷等資料,分別函請管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共同審查,遴選符合資格之規定名額,報縣政府備查後聘任之,任期四年。連任續聘時亦同。調解委員出缺時,得補聘其缺額。但出缺人數達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而所餘任期在一年以上者,應予補聘。前項補聘之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調解委員中婦女名額不得少於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