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評論
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逾正常郵遞時間,收件人仍未收到,得於交驗原執據後,向原交寄局辦理查詢。掛號郵件之查詢期限自交寄之次日起算6個月。國際快捷郵件之查詢期限自交寄之次日起算4個月。逾前項查詢期限者,郵局得不予提供查詢,並不負補償責任。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客戶服務專區 - 郵件查詢及補償 (post.gov.tw)(C) 自交寄之次日起算 4 個月==>國際快捷
【葉子】評論
郵政法第三十四條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第三十五條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郵政處理規則第 六 章 郵件查詢及補償第 60 條(一起記)1 掛號郵件之查詢期限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六個月。 但國際快捷郵件之查詢期限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四個月。 2 逾前項查詢期限者,郵局得不予提供查詢,並不負補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