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有限公司之董事如欲轉讓其出資之一部於他人時,應依下列何種方式?
(A)獲得其他二分之一股東同意
(B)獲得三分之二股東同意
(C)獲得其他三分之二股東同意
(D)獲得其他全體股東同意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06061
統計:A(2),B(0),C(2),D(20),E(0)

用户評論

【用戶】shuengzub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公司法第 111 條 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前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股東之出資轉讓於他人時,應通知公司及其他全體股東,於二十日內,依第一項或第三項之方式,指定受讓人;逾期未指定或指定之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