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尼】評論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4項規定,所謂「職業災害」, 係指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 亡。因此是職業災害法 是指人而非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