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企鵝♪】評論
著作權法:第48-1條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下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一、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A)(B)二、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C)三、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D)參考資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