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鍋魚頭】評論
「四人等制度」是元朝一項重要的政治制度,它是為了強化蒙古人統治特權,分化、壓迫作為 主體的漢族,按照民族的不同和被蒙古征服的先後,將國民列為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四等 的措施。雖然關於這一制度的明文規定,一直未被發現,有些人便質疑此規定是否真實的在歷史上存在過,可是如果從元朝的朝廷發布的一些詔令和文字來觀察,都能清楚的看到這一制度 的存在。譬如,忽必烈執政的至元二年,朝廷就規定各路執掌實權的達魯花赤(即「掌印者)必須是蒙 古人,而漢人只能擔任總管,回回人則可以擔任同知。再譬如,元成宗孛兒只斤∙鐵穆耳執政的 大德元年的四月,中書省、御史台提出,要求各道的廉訪司必須選擇蒙古人為使,如果蒙古人 出缺,則要由出身高貴的色目人子孫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