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ck Fang】評論
「法律優位原則」:純粹法學派凱爾森所創,意指命令不能牴觸法律憲法,法律不能抵觸憲法,牴觸者無效,又稱為消極的依法行政;「法律保留原則」:
【松岡洋子】評論
啊~一時想錯,分就沒了.....TxTa
【洪力壹】評論
「法律優位原則」即所謂「消極」的依法行政,係指行政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對任何行政行為或行政活動,所發布之行政命令,均不得與法律相牴觸,亦即在法規位階上,行政命令與行政處分等各類行政行為,均低於法律,因而法律之效力高於此類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