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6.在未設置速限標誌或標線之道路,且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行車,其行車速限為40公里。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82609
統計:A(108),B(20),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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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沙成塔】評論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3條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3 )nn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  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  公里。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  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  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  隨時停車之準備。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