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吳崇睿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 186 條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一、未滿十六歲者。二、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用戶】吳崇睿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 178 條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n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n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n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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