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evin Lin】評論
國籍法 第 4 條(特殊歸化)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二、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三、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四、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飛雲覆月】評論
未滿14歲.....
【Sharlene Kuo】評論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8 條依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申請歸化者,除依第十條規定辦理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後,喪失其原有國籍者外,其申請歸化,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無國籍、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文件,或依本法第九條但書規定,由外 交機關出具查證屬實之文書。二、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三、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四、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但未滿十四歲者,免附。五、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但申請 隨同歸化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免附。六、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 第三條第一項、...
【cutepatience】評論
不得依照國籍法第2條來判斷,因為米雪「出生時」,其父母非中華民國國民,收養在後,所以只能用第四條來判斷,先經歸化再報戶籍,所以(A)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