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ny】評論
論理解釋: 乃不拘泥於法文之字句,而以法秩序之全體精神為基 礎,依一般推理作用,以闡明法律之真義者也。1.擴張解釋:(擴充解釋)即法律意義,如僅依文字解釋則失之過窄,而不足以表示立法之真義時,乃擴張法文之意義,以為解釋之謂。如「領土」一詞。2.限制解釋:(限縮解釋)即法文字義失之過寬而與社會實情不符,不得不縮小其意義,以為解釋者是也。如憲法第二十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之規定,其中「人民」一詞。3.當然解釋:法文雖無明白規定,但揆諸事理,認為某種事項當然包括在內者之解釋法也。如「舉輕以明重」禁止攀折花木,「舉重以明輕」如重型車輛可通行之...
【阿斯拉】評論
AB怎麼看都覺得互相矛盾兩者衝突以論理為準,順序卻是先文意後論理那為何不直接論理解釋就好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樓上,那就像按照法位階高到低,是憲法、法律、法規命令,但適用時會先看法規命令,行不通再看法律和憲法。為什麼先文義解釋,應該是因為如果文義就能判斷了,就不用再費心去論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