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4.錯誤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致公款遭受損失者,首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
(A)出納人員
(B)會計人員
(C)經辦人員
(D)機關長官。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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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a】評論

第 75 條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支票之經主辦會計人員及主管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簽者,如前項人員未能依限悉數賠償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庫地區支付機構簽發公庫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