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露】評論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特制定本法。第3條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一)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二)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三)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四) 參加不良組織者。(五)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六)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七)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資料來源:少年事件處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