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8條 (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六、依法停止任用。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一、依國籍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同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1款至第3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