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y-pooh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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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