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pooh】評論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01
【張俏君】評論
(B)金屬-D類火災(C)變壓器-C類火災(D)橡膠-A類火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