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給予保護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核發效期多少個月以下之臨時停留許可,必要時得延長之?
(A)3 個月
(B)6 個月
(C)12 個月
(D)24 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11765
統計:A(37),B(276),C(10),D(0),E(0)

用户評論

Te-Chun Wang】評論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8 條第一項人口販運被害人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經核發六個月以下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延長其臨時停(居)留許可。第二項前項人口販運被害人持有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延長其停(居)留許可。第三項人口販運被害人因協助偵查或審判而於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許可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其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者,得申請永久居留。專案許可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申請永久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