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隻隻】評論
A:第168條 各類郵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如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經當事人申請,均得改投或改寄新地址。 B+C : 第170條 申請改投或改寄新地址之有效期間,自申請之日起以2個月為限。逾期仍照郵件封面所書地址投遞。同一地址改投或改寄同一新地址者,其申請以1次為限。
【文誠李】評論
營業郵務規章,今年還要考嗎
【sos8015829】評論
我覺得D也對 都改投改寄了 還不是從原寄信地改成別寄信處
【祐祐】評論
C為什麼會是對的? 不是兩個月為限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