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民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第 316 條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如無反對之意思表示時,債務人得於期前為清償。第 318 條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法院許為分期給付者,債務人一期遲延給付時,債權人得請求全部清償。給付不可分者,法院得比照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許其緩期清償。
【球球】評論
C和D須經法院
【肉包】評論
嗯...每次都覺得題目比文言文還難看懂(╥﹏╥)用我理解的內容翻譯一下,有錯請指正,謝謝!(A)約定還錢的時間還沒到,欠錢的人想提早還錢是可以的。(B)欠錢的人說欸我只還一部分歐。...當然不行阿(C)欠錢的人不能說欸我分期還錢歐。當然阿,誰給你的權利讓你說分期就分期,你以為你誰啊。(D)欠錢的人不能說欸我晚點還錢歐。當然阿,同不同意晚點還是債主的權利,你哪根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