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osuha Lin】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112條I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行政法院提起反訴。但對於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不得提起反訴。II 原告對於反訴,不得復行提起反訴。III 反訴之請求如專屬他行政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請求或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IV 被告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行政法院得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8條II 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Emma Lin】評論
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不得提起反訴。
【vmu128】評論
Why?
【Rainy Chen】評論
撤銷訴訟和課予義務訴訟是"人民"對"行政機關"提起之訴因此行政機關不可以提反訴....因為沒有可以針對的主體阿!! (不知道這樣解釋對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