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17 歲之甲與未滿 14 歲之女子乙性交,經乙父提出告訴後,檢察官以甲犯刑法第 227 條第 1 項之罪,提起公訴。審理中,甲父除為甲選任丙律師為辯護人外,並以書狀陳明其為甲之輔佐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父雖非辯護人,但得在法院陳述意見
(B)乙父為證明甲之犯罪行為,得直接聲請法院調查證據,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
(C)甲父得聲請傳喚證人、鑑定人
(D)丙聲請調查證據,法院認為與待證事實無關時,應由法院以裁定駁回之,並非審判長所得單獨決定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79747
統計:A(3),B(60),C(32),D(35),E(0)

用户評論

【用戶】魚仔想來想去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163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用戶】陳天寶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第 163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但沒提到是否要透過檢察官只有當事人(自訴人、被告、檢察官)可直接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其他關係人如被告、被告代理人,應經過檢察官協助,由檢察官依163-1,以書狀提書向法院為之(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6163號)

【用戶】Yoee Yu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噢,原來第1項是跟檢察官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