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地方法院院長命下列何者暫代其職務?
(A)法官助理
(B)候補法官
(C)司法事務官
(D)公設辯護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67742
統計:A(5),B(480),C(8),D(3),E(0)

用户評論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82條 (推事之代理)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地方法院院長命候補法官暫代其職務。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院長調用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院長調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最高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最高法院院長商調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前二項暫代其職務之期間,不得逾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