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應設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
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業務。其中救護隊或消防分隊每隊至少應配置救護車一輛及救護人 員執行緊急救護。某救護分隊配置有加護救護車一輛,其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應有救護 人員①名以上出勤;該救護分隊應配置至少救護人員②名執行緊急救護。試問①、②各為多少名?
(A)二名、二名
(B)二名、七名
(C)三名、七名
(D)三名、十名
參考答案
答案:B
統計:A:5,B:22,C:2,D:0,E:0
難度:計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