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順祿】評論
一 有停止消防安全設備機能必要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停止機能之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停止時間及停止部分,應在最小必n 要限度。 (二)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或標示設備停止使用時,應視工n 程狀況,採臨時裝設方式,使其發揮作用。 (三) 滅火器、避難器具、標示設備等有使用障礙時,應移設至能確保使n 用機能之場所。 (四) 自動撒水設備或水霧滅火設備等自動滅火設備之機能停止時,應增n 設滅火器或室內消防栓之水帶等。 (五) 應採取增加巡邏次數等強化監視體制之措施。 (六) 停止消防安全設備機能之工程,應儘量在營業時間以外進行,但飯n 店、旅館及醫院等全天營業之場所,應在日間進行。
【Shih Yu Huang】評論
(B)(C)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停止使用時,採臨時裝設方式,使其發揮作用。(D)自動撒水設備停止時,應增 設滅火器或室內消防栓之水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