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racy Su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第17條(出進口人行為之禁止)【相關罰則】§28 出進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害我國或他國依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 (A) 二、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 (B) 三、未依規定申報來源識別碼、商標或申報不實。 (C) 四、使用不實之輸出入許可證或相關貿易許可、證明文件。 五、未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履行交易契約。 六、以不正當方法擾亂貿易秩序。 七、其他有損害我國商譽或產生貿易障礙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