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下列何者非我國貿易法第 17 條規定,出進口人執業禁止之行為?
(A)侵害我國或他國依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
(B)未依規定標示來源產地或標示不實
(C)未依規定申報商標或申報不實
(D)未依規定支付進口銷售代理商高額佣金。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37209
統計:A(2),B(1),C(2),D(36),E(0)

用户評論

【用戶】Tracy Su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第17條(出進口人行為之禁止)【相關罰則】§28  出進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害我國或他國依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 (A)  二、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 (B)  三、未依規定申報來源識別碼、商標或申報不實。 (C)  四、使用不實之輸出入許可證或相關貿易許可、證明文件。   五、未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履行交易契約。   六、以不正當方法擾亂貿易秩序。   七、其他有損害我國商譽或產生貿易障礙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