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key】評論
釋字第678號解釋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 陳新民按自由權視為防衛權、以防範國家之侵犯為目的。因此人權擁有者,自然為人民及私法人。作為公法人的公營電台,即屬於國家組織之一,即不可享有人權。但鑑於基本法第五條所要求電台(廣播與電視),都賦予傳遞與形成國民意見的重要任務。 在本號解釋中憲法法院雖然仍確認電台只准公營化的合憲性,但也明白的認為電台負有公共責任,乃履行公行政的任務,具有整合國家整體意見的功能。因此電台不能為全職及兼營其他營利的行為。在達成這種任務的過程,聯邦憲法法院即承認電台具有類似私法人得擁有抗拒國家非法侵犯的防衛權利。
【黃彥翔】評論
謝謝
【terry.lin】評論
公法人的公營電台,即屬於國家組織之一,即不可享有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