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下列關於再審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A)再審之訴,應於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B)再審之不變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C)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自判決確定後已逾 5 年者,不得提起再審
(D)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違背法令時,當事人如據以為再審之理由者,其不變期間,應自該解釋公布當日起算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77083
統計:A(325),B(32),C(55),D(34),E(0)

用户評論

月嬋】評論

(A)民訴500條,30日內提再審之訴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496條 (再審事由)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