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依司法院釋字第 656 號解釋,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即未牴觸憲法對何種自由之保障?
(A)講學自由 
(B)人身自由 
(C)平等權 
(D)不表意自由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72699
統計:A(10),B(58),C(15),D(56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憲法

用户評論

花花布布】評論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

Vicky】評論

釋字第656號【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由法院為回復名譽適當處分合憲?】解釋文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是否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A)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不違反比例原則(B)既然係依民法規定,即當然合法合憲(C)即使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仍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