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韋韋】評論
(A)法律因牴觸憲法而無效,固不以其內容牴觸憲法者為限,即其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之重大瑕疵者(如未經§63之議決程序),則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B)立法院於審議法律案過程中,曾否踐行其議事規範所定程序乃其內部事項,除牴觸憲法者外,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C)依現行體制,釋憲機關對於此種事實之調查受有限制,仍應依議會自律原則,謀求解決。(D)立法院移送而公布之法律,縱有與其議事程序不符之情形,然在形式上既已存在,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仍生效力。
【Mac Chen】評論
C的部分,我是依照柳震老師提過大法官喜歡用有無(+-得負)來判斷,喜歡正負負正的,就是數學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