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和第 2 項規定,行為人於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欠缺或顯著降低時,分別予以不罰或減輕其刑之法律效果。同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請析論第 3 項規定之優缺利弊。(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61538
統計:A(67),B(15),C(11),D(232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兩岸法

用户評論

Zoey Hsu】評論

自治事項: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中央的行政規則

Zoey Hsu】評論

以自治事項為例,憲法之效力優於法律,法律之效力優於法規命令,法規命令之效力又優於自治條例,自治條例之效力復優於自治規則,惟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的效力仍優於中央的行政規則,而非中央的行政規則必然在效力上優於自治法規,儘管法諺有云:「中央法擊破地方法」,但法諺亦云:「有原則必有例外」。亦即,原則上中央法之效力在地方法之上,但仍有所例外,此即我們現行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之立法用意,有興趣的人可以去查查看。不同於此,再就委辦事項為例,才有必然「中央法擊破地方法」之情事,也就是憲法之效力優於法律,法律之效力優於法規命令,法規命令之效力又優於行政規則,行政規則之效力復優於委辦規則。如果不敢置信的人,可以再看看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的意旨,以及德國、日本、美國、英國的法律位階及其適用順位的經驗。

Zoey Hsu】評論

遺憾的是,在國內有些教行政法課程的老師,竟有在國家考試的選擇題中,出現「重大明顯瑕疵」的答案者,民國九十二年度的國家考試裡頭,像是若干類科的憲法、法學緒論與行政法試題中,就有考選部公佈的答案為:『(中央的)行政規則效力優於(地方的)自治法規』,且還仍不斷在出現中。據個人初步的判斷,很有可能是出題者中了「中央法擊破地方法」的毒蠱過深,已搞不清楚僅是「委辦事項」部分,才必然是「中央法擊破地方法」(即:中央的行政規則優於地方的委辦規則)!若是「自治事項」之法規操作,已有「因地制宜」理論之適用,自不能再採『(中央的)行政規則效力優於(地方的)自治法規』的錯誤觀念,除非我們改提倡我們國家應為高度中央集權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