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ating403】評論
(B)依集會遊行法25條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Summerbaby Ha】評論
是未經許可...
【蒼星之旭】評論
集會遊行法 第25條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集會遊行法 第28條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集會遊行負責人未盡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但書之責,致集會遊行繼續進行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未經許可還不能直接罰緩,是警告、制止、命令解散,要命令解散而不解散,才可以處罰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