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iT】評論
依採購法第66條規定:「得標廠商違反前條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第1項)。前項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第2項)。」轉包及再轉包廠商,仍應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