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安】評論
第 5 條事業新設地下儲槽系統於施工完成後,應檢具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完工報告書(以下簡稱完工報告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完工報告書應記載事項及檢附文件如下:一、完工報告摘要:(一)事業及環保設施施工機構基本資料。(二)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完工摘要表。(三)地下儲槽系統之竣工圖。(四)完工之儲槽數目、容量及儲存物質種類。